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致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交通事故致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轻伤的赔偿标准,首先是医疗费和康复费用的支付,然后就是误工费以及其他的一些费用的赔偿。对于导致受害人轻伤的赔偿,首先是需要肇事人的态度,如果态度得不到受害人的原谅,那么还是可以起诉,或者要求赔偿更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滥用职权和竟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和竟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一、滥用职权和竟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存在很多危机,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关于金钱的问题,金钱是人生活最离不开的东西,他改变了很多人与人之间的的关系,......


·双方起诉离婚多久可以结案
      在我国,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了,相爱结婚,不爱了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国家对于婚姻法这一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离婚是两个......


·喝酒打架的案子怎么断?
      对于我们国家的一些偏远地区,可能更容易发生寻衅滋事的相关行为,也是由于监管不善,那么喝酒打架的案子怎么断?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打架斗殴的......


·招标投标合同签约流程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合同签约流程是怎样的?在公司交易活动中,公司往往会选择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出最合适的交易方,完成一份完整的招投标活动;而且有一些项目......


·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改变吗?
      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改变吗?起诉后诉讼标的不允许改变。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


·意外死亡后作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患者到医院看病为的是药到病除,可是有些特殊情况,患者入院后发生意外死亡。为了查明死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


·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赁期限比较短,没
      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赁期限比较短,没有超过6个月的,此时其实可以不用签订合同,但要是超过了6个月的话,按照法律中的规定......


·房屋出租应缴纳什么税费
      出租应缴纳什么税费出租缴纳的税费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个人出租非住房。第二种是个人出租住房。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


·欠贷款没还会被通缉吗
      欠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被通缉的。通缉只对犯罪分子使用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是一旦定级,企业要承担不少的费用。一旦定级后,如果该员工辞职,则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