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退赔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退赔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1、要特别熟悉案情2、无罪证据要充分3、要慎重决策4、注重沟通规避风险。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
  
  1、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要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由上可知,不管是在办理怎样的案件当中,辩护的人都应该对案件非常的熟悉,被告当然也有辩护的权利,当然辩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主张被告无罪或者从轻处罚,而如果申请无罪辩护的话,那么就要坚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药店买到假口罩怎么要求相应的赔偿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


·五险一金是否从底薪中扣除
      五险一金是否从底薪中扣除五险一金不一定是从底薪里扣除,其个人缴纳部分是从工资里扣除的。通常情况下,员工的工资的组成包括底薪、提成、绩效工资等......


·一、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哪些条款?
      一、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哪些条款?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标准是多少?
      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标准是多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信用证明怎么开 有什么作用?
      信用证明怎么开有什么作用?在办理贷款项目的时候,对银行都会要求出示信用证明,信用证明就是用来证明贷款人的日常信用是怎样的,只有信用证明上能证......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委托监护权转移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


·宣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力是什么
      宣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力是什么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


·担保的房子和抵押的房子一样吗?
      担保的房子和抵押的房子一样吗?一、担保的房子和抵押的房子一样吗?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


·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
      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局投诉......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我国拥有广袤的土地,而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所以每块土地都具有其一定的使用年限。土地依据其作用划......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