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协议离婚怎么办

夫妻协议离婚怎么办手续
  
  (一)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如果夫妻都想要离婚,那么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时还需要双方就离婚事项作出协商约定,并且要求达成了一致才行,不然的话就无法以这样的方式离婚,而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有可能达到离婚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并非必须要先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起诉离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家暴轻伤二级量刑标准是什么
      家暴轻伤二级量刑标准是什么生活中由于各种民事纠纷的现象,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家庭暴力也是属于民事法律中的一种,他也......


·加班费核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加班费核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1、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的?
      在社会不特定公众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危害之后,会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申请,在公安机关接收到他人的报案之后,会进行侦查,必要时会进行......


·我国聊城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我国实行二胎政策后,不少人选择生育多胎为自己养老,但同时您也十分关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凡是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条件的家庭一旦超生依旧要处罚......


·诉讼离婚二审上诉怎么样写?
      夫妻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决定离婚时,需要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


·合同到期赔偿基准是什么?
      合同到期赔偿基准是什么?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毒品犯罪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对毒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多数涉及到毒品的行为都是规定为了犯罪,而在情节严重的时候会直接判处行为人死刑。但对于一些毒品犯罪,却明......


·职工羁押期间能正常领工资吗
      首先,按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员工,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员工被限......


·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时间的?
      商标注册保护期限最新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商标注册保护期限最新规定一、......


·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理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交通事故逃逸的,那就一定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实并不然,虽然逃逸属于事故中比较严重的情节,但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只要有逃逸行为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