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假释与缓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假释与缓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三、假释的期限是多久?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除了对罪犯判处坐牢等刑罚,法院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处缓刑,或者在其服刑后办理假释。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手段,但是必须在限定条件之内。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发生新的犯罪,缓刑撤销并且重新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创业型企业融资问题有什么?
      创业型企业融资问题有什么?一般在创立企业的时候最必不可少的就是资金了,企业的种类也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创业型企业了,而创业型企业也是有很多......


·租房上学需要什么手续
      租房上学需要什么手续成为每个父母必须关注了解的当务之急,而因中国各地教育政策差异,建议你关注拟就学的地方教育局网站,看看相关政策,或者打教育......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


·个人借条怎么样写才有效
      个人借条怎么样写才有效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一)......


·疫情期间上班有工资补助吗?加班工资怎么算?
      只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才有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23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在发展城市过程中,会占用到城镇附近的一些农村土地。农村失去承包的耕地,就没了一块经济收入。作为征地部门,要给农民一笔补偿款。具体补偿方......


·在公司里摔倒算工伤事故吗
      在公司里摔倒算工伤事故吗?在公司里摔倒的一般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


·债务人不还债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不还债应该怎么办债务人有还债的义务,当债务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还债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债的,债......


·110是否处理高空抛物
      是的。对于这个情况肯定可以报警的,即使没有出现伤亡也可以。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招摇撞骗治安行为的认定处罚是什么?
      招摇撞骗治安行为的认定处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对有关执行标准的认识也在进一步的深化。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