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单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裁员,并且进行裁员还需要在法律

单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裁员,并且进行裁员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下操作,首先满足了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裁员,这其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那么具体是什么内容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的程序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几个条件之一的,那么才可以进行裁员。并且在具体裁员的过程中,有一些员工是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裁减的,同时对于被裁减的员工,单位还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偿。关于单位裁员的条件,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平常称呼中的岗位职务区别是什么?
      一、平常称呼中的岗位职务区别是什么?岗位即具体位置,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


·交通警察轻微伤怎么处理?
      交通警察轻微伤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流程: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


·代付款改变债权债务关系吗
      借款合同在现代生活当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在借款的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是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或者是不太方便偿还借款。这个时候人们就......


·行政诉讼哪些情况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行政诉讼哪些情况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


·重大嫌疑人最多能拘留多久
      重大嫌疑人最多能拘留多久1、最高是37日。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况下,是14日;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是37......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许多人要成立新公司,成立新公司是要具备一些必要条件的和承担相关责任的,而且,成立新公司要满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是因为案件原因出现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庭调查工作,这时第三人需要提交答辩......


·目前做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可以完成?
      我们都知道上班的时候是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造成身体损害的的,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但是工伤也需要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属于伤残鉴定中的一种,那么它......


·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书面
      开庭后补充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


·50万的注册资本就真的要马上缴纳50万吗?
      50万的注册资本就真的要马上缴纳50万吗?不需要的;则只需要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要马上资金到位。不过,一旦企业有经济纠纷或者工商年......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国的房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开发生修建的房屋,一则自建房,在城镇由于一个地方的城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