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什么?

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什么?浙江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相对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综上所述,夫妻离婚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财产分割是一方面,对家庭的债务双方也要协商出解决办法。根据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如果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签字,其产生的债务应该算共同债务,双方承担。夫妻一方可以拿出足够证据说明债务用来家庭生活的,也可以当共同债务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拿公司钱怎么判刑
      视情况而定,如果数额较小则不判刑,公司给予处罚;若数额较大,则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数额巨大,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拘留回执单怎么规定?
      行政拘留属于我国常见行政处罚中新的一种,我国对行政有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那么,行政拘留具有什么特点呢?行政拘留回执单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将收......


·办理监护人证明去哪里办理
      办理监护人证明去哪里办理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需要带法定监......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一、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处理办法主要有:(一)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部交管......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内容
      隐蔽工程换句话说就是把工程不露于外界把整个过程隐藏的很好不易于被发现就称为隐蔽工程,举个例子关于水电工程的就属于隐蔽工程里面的其中一个。实施......


·如何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
      如何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遗嘱处理: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上海市陆续推......


·合法的夫妻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选择离婚
      合法的夫妻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选择离婚,离婚诉讼状是指两人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而上诉的上诉书。而离婚诉讼状都需要包含哪......


·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解决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一)时效与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