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要回子女抚养权陈述书面规定是怎么样的?


  抚养权是很多要离婚的夫妻之间最想要争夺的一个权利,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对于子女的爱,作为父母是最真挚的。那么关于要回子女抚养权陈述书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是关于未成年的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的,但是如果要离婚,那么抚养权只能归属于一方。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就要对好好照顾孩子,教育孩子。
  
  一、要回子女抚养权陈述书面
  
  想要回子女抚养权怎么陈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如下几点做起: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二、哪些情形能要回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五大疑虑
  
  1、夫妻离婚以后,抚养权一定归属父亲吗?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尔归给父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会获得抚养权吗?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抚养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抚养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才能负起抚养责任。
  
  3、抚养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抚养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4、如果我得到抚养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抚养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抚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抚养权而消灭,所以当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5、抚养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抚养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抚养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想要回子女抚养权怎么陈述?首先需要表明对方存在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其次需要表明自己的优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双方的客观状况来判决的。一般来说,孩子的年龄起到主导型的作用。
  
  离婚案件无非就涉及到两个内容,一个就是双方共同财产要怎么分配,还有一个就是关于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该如何审判,抚养权一般法院会有限考虑孩子自己的想法,如果孩子自己没有想法的,法院根据具体的经济状况等进行审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无证二手房交易?
      一、无证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风险第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风险。想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能的法律障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


·18岁结婚生子 20岁离异是否违法?
      18岁结婚生子20岁离异是否违法?1980年《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001年修正后的《民法典》未改变......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


·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有很多都是由于游人的失火犯罪行为导致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于放......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v.Ha......


·被辞退员工如何要求上班4天赔偿?
      被辞退员工如何要求上班4天赔偿?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突然辞退,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事情。法律法规中也包含了有关相应的保障。第一,经济补偿金。如果用......


·年浙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
      年浙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2020年浙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五险一金,在现如今社会中已是不可缺少的名词,无论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抵押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抵押吗?这种合同是无价值的,不能成为抵押品,不能作为抵押的。如果房屋已经被开发商交付,你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


·协议离婚要多少钱?离婚律师的费用有多少?
      虽然我国已经取消了办理结婚证的工本费,但要是夫妻离婚的话,此时还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当然,在不同的离婚方式方式下,需要支出的离婚费用是不一......


·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是违约吗
      一、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是违约吗?是,违反附随义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