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有轮流抚养法律规定吗?


  在我国的民事纠纷中,婚姻纠纷是其中一个重点,夫妻双方缘分已尽,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有孩子轮流抚养法律规定吗?在我国轮流抚养是有法律规定的,本文详细论述了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根据,原因,影响,如下。
  
  一、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一)含义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三、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不适宜轮流抚养的情况。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综上可知,轮流抚养法律规定当然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之内也有人情,一切可行的前提都包括了要以孩子的利益为优先项,婚姻终结之后还有开始的一天,然而孩子的人生却只有一次,不值得更不应该因为婚姻的问题而再次挫伤孩子,轮流抚养仍应谨慎,祝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股权赠与孙子需要交税吗
      不需要。自然人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


·什么时候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其实也就是对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出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在具体进行评定的时候,也是有时间要求的。那什么时候......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一、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


·房屋租赁合同税率
      很多在外务工的年轻人,在没有经济能力买房以前,都是会选择租房住的,但租房也是要缴纳房屋租赁税的,那么房屋租赁税包含哪些内容,计算标准又是怎样......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


·其实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
      其实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未来城乡收入的差距肯定会越来越小,当然整体程度上农村跟城镇居民的收入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交通事故当中肯定对......


·合同没到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合同没到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


·上海闯红灯如何处罚?新交通规则又是什么?
      上海闯红灯如何处罚?新交通规则又是什么?快过春节时期,人们都在准备年货,各大商场都在打折,使得人们一有空就会出来逛街,采买年货。出行车辆较......


·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一、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


·交通违章如何申诉 ?
      交通违章如何申诉?一、交通违章如何申诉1、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


·在我国司法鉴定可以晚上做吗?
      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用来查明犯罪事实,所必须的一种司法程序。但是由于司法鉴定自身的特殊性,国家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了相关的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