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很多公司企业的运作中,招投标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很
      在很多公司企业的运作中,招投标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很多人还是不知道招投标流程分为哪些,今天,就由我们我来为您解读关于招投标相关的内容......


·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可以起诉开发商么?
      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可以起诉开发商么?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我们知道,在购买......


·遇车祸受害方应该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受害方应做好以下准备:1、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


·房子没住,物管费可否不交?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


·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罚金吗?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罚金吗?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需要缴纳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


·交通肇事逃逸可否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可否缓刑?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情况下不可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


·当人员受到伤亡
      当人员受到伤亡,并且情节也比较严重,经过鉴定的就可以领取误工费,那么人身伤亡与误工费的计算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标准规定,由于人员伤亡产生的误......


·合肥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被判处缓刑可以不开除公职吗?
      您知道什么是缓刑吗?可能有大多数人会把缓刑和死缓混合在一起,其实它们是不一样的。缓刑是对罪犯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考察,缓刑考验期满后就没事了。......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当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重点的时候,许多人在谈到医疗纠纷时候就脸色答辩,唯恐医疗纠纷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如何防范医疗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