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谁?

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谁?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第一法定继承人,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户主去世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其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继承使用该承包地。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土地使用证上面的信息是户主的,当户主过世后,其家人应该及时变更土地使用证,这样今后才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等。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三、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不管是特困户,还是其他的普通民事主主体,只要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自己去世之后,其自己的子女是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的。但是此时由于使用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故此是需要办理过户的手续的,也需要纳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上介绍卖淫如何定罪
      法律上介绍卖淫如何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居委会证明多久有效
      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不是最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导致有什么需要开具的证明都是先跑到居委会开具。......


·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任何公司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公司的权利,法人对于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你在很多场合的时候我校法定代表人来进行主持......


·人家欠钱不还怎么办没欠条怎么办?
      人家欠钱不还怎么办没欠条怎么办?一、人家欠钱不还怎么办没欠条怎么办?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种建筑工程的飞速发展,有关建筑工程的质量检
      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种建筑工程的飞速发展,有关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是很重要的。如果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不过关,势必会影响以后的使用,会引起一些不必......


·公司股东如何退股撤资?
      公司股东如何退股撤资?一、股权转让这是股东退出股份最简单且直接的方式。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什么?
      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法律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男职工需要60周岁,而要是女职工的话则需要年满50周岁才行。但对于一些特殊工种的职工,法......


·一、上海离婚官司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上海离婚官司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诉讼代理1、离婚诉讼每件6000—12000元;涉及财产争议的,另行按财产争议金额的0.5%-5%收费。2、分家析产、继承遗......


·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
      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一、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1、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