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肇事罪缓刑期内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罪缓刑期内发生事故怎么处理?交通肇事罪缓刑期内发生事故的,如果是本方责任,则应当立即逮捕并执法原判决,如果不是本方责任则继续适用于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法院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无论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质如何,量刑轻重,决定执行刑罚时,都不应再适用缓刑。二、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发现漏罪或者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建议以下情形不宜再适用缓刑。(一)对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认罪的;(二)漏罪明显构成犯罪而故意隐瞒的;(三)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四)故意又犯数罪的;(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六)教唆犯;(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缓刑的情节的。需要明确的是,缓刑的适用范围是在已经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司法判决后进行的,所以缓刑期间内如果又出现了犯罪行为的,需要立即执法原判决,并追究新罪的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不在自己,那么就不构成犯新罪的说法,因此可以继续适用于缓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著作权许可的合同书应该怎么写? 作家写完一部小说后,就拥有
      著作权许可的合同书应该怎么写?作家写完一部小说后,就拥有了对应的著作权,这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一部情况下,作者会联系当地的出版社,将著作权许可......


·行政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政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我国,行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退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退税?(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


·诉讼离婚的过程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方式与协议离婚不同,但这二者都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但对应不同的方式规定的离婚条件、过程这些都是不一样的。相比之下,自然是诉讼......


·商业秘密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业秘密要满足什么条件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拘役最少的判几个月?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拘役最少的判几个月?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人民法院在判处犯罪人员拘役刑罚的时候,一般会将刑期控制在一个月以......


·减轻处罚是怎么确定刑期的
      一、减轻处罚是怎么确定刑期的在法律上,对减轻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怎样减轻处罚、减轻的幅度力度等等,都没有详细规定,这方面法官的自由裁......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2012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


·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能否任意撤销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离婚房析产过户程序是什么?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好房产证等证件到有关部门进行析产过户。若没有判决书,析产过户是需要手续费的,约500到800元不等。此外还有登记手续费、印花税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