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么?

一、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么?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二、补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三、劳动争议诉讼(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职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一般都会与其先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先入职后签署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时职员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侵害。故此我国法律一规定了,对于单位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职员有权利提出获得双倍薪资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父亲拘役过子女可以考公安吗?
      父亲拘役过子女可以考公安吗?父亲拘役过子女不可以考公安,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


·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仲裁裁决也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


·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
      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一、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主要有:1、标准不同。首先稿酬收入是指文字字......


·儿子去世父母能不能得到遗产?
      儿子去世父母能不能得到遗产?一、儿子去世父母能不能得到遗产?儿子去世父母能得到遗产,法律遗嘱的规定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记载......


·哪种情形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哪种情形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


·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一、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样重婚罪?
      一、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样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


·如何处理交通伤人事故?
      如何处理交通伤人事故?一、如何处理交通伤人事故?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


·在我国规定的非法集资有死刑吗
      在我国规定的非法集资有死刑吗相信在生活当中,只要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诈骗过的人,对于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都是恨之入骨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希望......


·控告书的写法都有哪些规定
      一、控告书的写法都有哪些规定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2、控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