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书面决定需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吗?

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书面决定需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吗?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书面决定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吗?
  
  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书面决定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公司股东会有权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
  
  1、由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如果公司股东会行使减资权利,应作出减资决议,并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2、要修改公司章程
  
  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减资后还必须经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东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3、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这也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程序。《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告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进行变更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资本变更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司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因此,公司只要满足了以上的变更手续,是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但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有哪些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
  
  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
  
  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
  
  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公司在设立之时,就需要确定注册资本,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在注册之时,就需要缴纳全部的注册资金,但是一旦该设立资金在确定之后,若是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即使出现了法定的情形,也是不得随意的增加或者是减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我们知道,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即使夫妻离婚的情况下,也必须有人对孩子进行抚养,但是很多人就有疑问......


·机关单位保洁双休是否受法律保护
      保洁在日常生活当中,很重要的,不管是对于家庭还是机关单位来说,通常情况下都会有专门的保洁人员来负责单位的清洁工作。但是通常保洁人员都是岁数比......


·合同违约形式是怎么样的?
      合同违约形式是怎么样的?一、合同违约形式是怎么样的?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办理起诉离婚的相关信息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发生,但是也有很多不多形式的离婚案件,有很多人会不知道如何办理起诉离婚,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很多人需要办理起诉......


·护理费的诉讼标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护理费的诉讼标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最高......


·一、个人财产原始取得?
      一、个人财产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


·保险公司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是什么?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自定......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如果企业经营面临破产怎么办呢?其实这时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那么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呢?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申......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判死刑吗
      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


·中外合资企业更换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中外合资企业更换股东需要哪些资料?一、中外合资企业更换股东需要哪些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一、假离婚复婚后按揭房是共同财产吗?
      一、假离婚复婚后按揭房是共同财产吗?离婚到复婚期间房屋的首付和按揭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的一般加增值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