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诉讼公告送达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公告送达期限是多久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离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60日期满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二、离婚公告送达的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离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60日期满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三、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2、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5、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就会成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也只能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改变的。离婚诉讼公告的送达期限,一般是在60日之内送达,而且有着默认的一种行为,就是在法院发出公告的时间算起,60日过后,可以算公告被送达。这也是加快案件处理的速度,并且这种法院的默认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证的办理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一般夫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才会涉及到离婚证的办理。那此时离婚证怎么办理呢?而实践中民政部门发放离婚证的步骤又是......


·轻伤可以不立案吗
      轻伤可以不立案吗1、就算是轻伤只要是受害人报警之后,相关的公安部门就要执行立案,如果受害人没有选择报警的话,就不会立案。如果受害人在报警之后公......


·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重要吗?
      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技术也逐渐成为了一项可以出售和转让的商品,但是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却常常出现,而专利转让合同的纠纷......


·海关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
      海关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


·面对现实生活中,自身的名誉遭受到他人通过捏造的事实进行诽谤的
      面对现实生活中,自身的名誉遭受到他人通过捏造的事实进行诽谤的情况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解决手段进行解决,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我们在通......


·担保合同违约金判决书
      担保合同违约金判决书违约金的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为了防止不履行合同的重要措施,对当事人双方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担保合同也不例外,那么担保......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承包商往往将工程监理当作质检员,限制了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工程监理的范围......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涉外离婚中,如果双方生有子女,并且该子女尚未成年的话,此时父母离婚需要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那么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呢?这是很多人都......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