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安局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公安局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逮捕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逮捕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一般是公安部门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等检察院审理了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逮捕,因此,在批捕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所以,每个案件的审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才能更好的保障案件可以快速的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那种情况辞退员工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购房协议书正本;......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一、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


·离婚后户口要跟着抚养权吗
      在生活中,如果夫妻离婚了,在处理离婚中的一系列事宜的时候,孩子肯定是双方最为关注的。当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以后,有可能跟随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到其他......


·粉煤灰购销合同范本具体内容是什么?
      粉煤灰购销合同范本具体内容是什么?粉煤灰购销合同供方:某某粉煤灰加工厂需方: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一、产品名称、粉煤灰1、发货计......


·一、交通事故肝挫裂伤能评残么?
      一、交通事故肝挫裂伤能评残么?可以,有可能评十级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


·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重婚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重婚怎么处理?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重婚的一般都会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太长可以提前解约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太长可以提前解约吗?不可以,《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


·股东会的职权具体有哪些?
      股东会的职权具体有哪些?一、股东会的职权具体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


·认定构成故意毁坏罪如何处罚
      一、认定构成故意毁坏罪如何处罚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一方在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如何分割?
      一些夫妻感情走到终点后,会选择以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感情。办理离婚手续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包括协商共同财产分割、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等这些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