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孩子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离婚后

孩子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二、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一)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二)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四)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五)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非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不过因为父母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又不得被免除,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将抚养费问题提到了台面上。而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往往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子女进行抚养的,并不是说这期间就不需要抚养子女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被冻结离婚房产分割是否违法?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对房产进行分割,可以协议分割,协议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


·抚养子女的义务由谁承担
      抚养子女的义务由谁承担抚养权是离婚时争夺比较激烈的一项内容。此时就会涉及到抚养子女的问题,也就是对未成年子女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实践中,......


·如何鉴定非法集资,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不是刑事法律之中的确切性的犯罪,而是四种罪名的简称,故而实施此类行为的,需要根据具体罪名的特点进行区别,对于公民来说,如何鉴定非法集......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名誉,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名誉涉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名誉,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名誉涉及到他的人格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如果一个国家公务人员的名誉受......


·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什么
      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什么一、股权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股权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即二次质押,其基本含义包括:《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办公场所的租赁成为办公的先决条件。但是,
      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办公场所的租赁成为办公的先决条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不可预知的原因,需要向承租单位提前退租,这时就需要撰写提前......


·可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合同的情形
      可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与三期妇女的,但是以下的情形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离婚有小孩房子怎么分财产?
      一、离婚有小孩房子怎么分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


·从哪些方面界定受贿与借款?
      一、从哪些方面界定受贿与借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


·侵犯名誉权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吗
      侵犯名誉权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吗一、侵犯名誉权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吗?在名誉权侵权案例当中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一、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具体标准为:合格: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基本齐全。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