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检察院一次退侦两个月正常吗?

一、检察院一次退侦两个月正常吗?退回补充侦查两个月是不行的,最多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综上所述,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能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要认真对待检察意见,在一个月内侦查结束。证据收集清楚,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话,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案件。如果的确嫌疑人是无罪的,应该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集资主要形式典型的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越来越发达,骗子的手段也逐渐提高,但对于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还是通过典型的案例演变而来的,通过熟知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我们可......


·疫情银行延期还款的条件是什么?
      疫情银行延期还款的条件是什么?第一是确诊患者及疑似病例,包括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在家治疗及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人员,以及患者配偶等。第二是参加......


·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一、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
      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一、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会被罚款?1、车辆年检过期一般都会被罚款的,逾期没有年检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给予......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


·放弃抚养权可以要对方补偿吗
      当时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女方放弃抚养费,此时女方再主张抚养费可以被支持。原因在于,抚养费是男方支付孩子的费用,女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权利代为......


·留置权优先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优先的条件是什么一、取得留置权优先的条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


·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
      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一、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也有可能会被判刑的,故意毁坏公私财......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是怎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样本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抽逃出资后补足还构成犯罪吗
      抽逃出资后补足还构成犯罪吗一、抽逃出资后补足还构成犯罪吗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还是口头形式 一、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一、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还是口头形式?《民法典》只规定了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应当如何填写授权书事项。《民......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都是什么?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都是什么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都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