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出警记录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出警记录能中断诉讼时效吗?出警记录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社会生活中的变数是比较多的,若是不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能导致很多的主体,权益很容易就受到侵害,但是该诉讼时效并不是随意的就会中断的,而是只能在法定的情形发生时才可以。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4.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出警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而即使他人提出已经报警,由此来举证诉讼时效更应该中断的不会被受理,并且提起诉讼等导致中断的情形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是继续之前的,而不是会重新计算,故此建议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前,先确定不属于中断期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区别有哪些?
      1、赔偿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


·海商海事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
      海商海事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在海上交易已经存在诸多不便,一旦遇到纠纷就会让人头疼不已。纠纷出现想要寻找救济要找专门的海商海事法庭,......


·国土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补偿方式是什么一、补偿直接给农民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


·所谓交通事故就是车辆在路上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
      所谓交通事故就是车辆在路上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它不仅仅局限于人为的,也可能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交通......


·分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是总公司吗?
      分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是总公司吗?一、分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是总公司吗?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


·离婚后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离婚经济补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


·离婚后继承爷爷财产可以吗?
      离婚后继承爷爷财产可以吗?可以继承,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教师工伤退休的待遇?
      教师工伤退休的待遇有哪些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有期徒刑假释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有期徒刑假释时间规定是什么?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起诉可以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起诉可以吗?分公司不可以起诉,因为分公司并不能签订合同,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