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诉讼中加入诉讼标的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在诉讼中加入诉讼标的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在诉讼中加入诉讼标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诉讼标的一般都是诉讼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并不能确定赔偿,或者是并不能决定由哪一方来处分该财物,故此我国民事法律中也规定了诉讼标的额的相关规定。二、诉讼标的和案由的区别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一是二者理论高度不同。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根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诉讼标的理论长期以来被视为民事诉讼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论高度可见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实用,它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出发,对纷繁杂乱的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诉讼标更倾向于实际应用,诉讼标的是案由的本质,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案由的表述贴近实用,只要正确表达案情的本质即可。 但诉讼标的理论博大精深,贯通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识别诉讼标的是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确定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的前提。二是二者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而分为十大类的,而诉讼标的一般是按照当事人提起诉的终极目的不同而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有按照提出诉的主体不同而分为本诉、 反诉和参加之诉的,它的类别划分与实体法联系不大。三是二者担负的功能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解决纠纷的识别问题,民事案由是将可诉纠纷的案件加以分类。诉讼标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就是研究纠纷的最小单位,科学界定争议的实质。民事案由则是与民事实体立法齐头并进,将各类可诉纠纷归纳、概括并形成体系。从这一角度看,案由与实体法的联系要比诉讼标的与实体法的关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与案由是十分的接近的,有纠纷就代表着有了起诉的案由,但是此时并不意味者就确定了诉讼标的额,只有当事人确定了自己的损失之后,该标的额才能确定,对于无法确定的,就需要按照当初协商的内容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患有什么疾病的人可以监外执行
      患有什么疾病的人可以监外执行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罪犯有下列......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


·未遂的帮助犯不构成犯罪吗?
      未遂的帮助犯不构成犯罪吗?构成犯罪的,对犯罪予以帮助的,一般构成共犯,即使是未遂,也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一、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监护?
      一、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监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签署合同是为了双方的合作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任何一方在对另一方不满意的时候就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无果时可以到......


·我国的故意伤害能否消案吗?
      我国的故意伤害能否消案吗?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经构成犯罪,不能销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


·申请专利的特别规定
      申请专利的特别规定是指专利申请涉及到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其发明,申请人......


·一、离婚死亡子女可继承遗产吗?
      一、离婚死亡子女可继承遗产吗?离婚死亡子女可继承遗产,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丧失。因此,我国父......


·日本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的内容有哪些?
      日本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的内容有哪些?外国语书面制度向JPO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但是,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