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刮碰肇事逃逸处罚怎么规定的?

刮碰肇事逃逸处罚怎么规定的?车辆刮碰交通事故逃逸一般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刮碰事故逃逸的要经交警部门调查才能定性。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一)同向刮碰交通事故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二)对向刮碰交通事故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就是刮碰肇事逃逸怎么处罚规定的介绍。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在我们的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是非常高的。有些人在发生事故之后,选择了逃匿。这种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同时这也是一种违法的的行为。这对公众道德也是会造成冲击的。因此,在碰到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沉着冷静处理,千万不要逃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继承案件中能否处理抚恤金
      继承案件中能否处理抚恤金抚恤金不能和继承案件一起处理的,首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


·经常遭人半夜敲门骚扰怎么办?
      被敲门骚扰不属于犯罪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数,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就可以立案。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


·签合同和分公司签可以吗?
      签合同和分公司签可以吗?签合同和分公司签是可以的,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


·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怎么办?
      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怎么办?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也可以通过APP直接办理。对于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请扣除等原因导......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及详细流程有哪些
      许多人因不想买期房而买现房或者二手房,二手房市场也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上升而异常火爆,对于想买二手房的人来说,不仅要明确自己想买的房子的大小、......


·一、打离婚的主意骗了我的钱怎么办?
      一、打离婚的主意骗了我的钱怎么办?不管双方是因为什么离婚的,只要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双方已经离婚的结果无法改变。但是,如果当事人......


·刑法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刑法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判罪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


·行为人聚众飙车是否违法?
      行为人聚众飙车是否违法?违法,甚至飙车还构成犯罪。飙车,是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危害着其他人及公共秩序的安全,因而,飙车是是......


·江西省萍乡征地补偿新标准项目有哪些?
      江西省萍乡征地补偿新标准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


·北京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北京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在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应的,我国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有一些犯罪分子把犯罪对象对准了我国的妇女和儿童,主要还是因为妇女儿童在社会地位中的力量是比较薄弱的。针对他们的主要犯罪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