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构成醉驾怎么可以不坐牢?

一、构成醉驾怎么可以不坐牢?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二、醉驾加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驾拘役判多久?根据法律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的话,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综上所述,醉酒驾驶是酒驾中比较恶劣的行为,其性质是犯罪,法院可能对当事人判处拘役,这样就面临坐牢的局面。当事人想争取一个好结果,不判刑的,必须要做到认罪态度对,造成事故的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表达自己醉驾的悔意,即使是判决,争取缓刑也是不错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三条,......


·2018年10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2018年10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


·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民事诉讼律师费是怎么收取的?
      民事诉讼律师费是怎么收取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要通过代理律师起草起诉书。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案件类型收取一定......


·民事判决书(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7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不需要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据现有法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立法对家......


·未成年工临时工工资规定是什么?
      未成年工临时工工资规定是什么?如果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属于未成年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依法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应同工同酬......


·老板拖欠工资属于什么
      属于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可以经法院诉讼受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


·天津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天津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是什么?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办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后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相关部分做出规矩目的......


·个人工资达到多少需要交税?
      个人工资达到多少需要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