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一、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1、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受赠方: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可见,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计算缴纳契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036号)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3、赠与方: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要注意的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中曾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个人无偿向他人赠送房产,出赠方也要缴纳营业税了。
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财税[2008]174号文件也适用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行为。
另外,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出赠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股东可以无偿赠送土地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相对少见,因为股东本来完全可以凭借这块土地的价格来扩充自己的股权,当然,股东自愿赠与的想法也完全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度。在赠与土地的时候把土地上面的这些附着物也一并送给了公司,要在过户之前先交纳税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评剧自幼儿蒙嫂娘训教抚养伴奏有版权吗?
现在,随着传媒等的发展,让我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更加的便捷,比如说以前我们想要听歌,需要去买磁带,后来可以进行下载,逐渐的发展我们可以在线的收听......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了促进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
·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近年来,盗窃案件层出不穷,这是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应该得到及时制止,否则会造成很多坏的影响和言论,所以,国家和政府一直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相关的法......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职工薪酬包含用人单位给予其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各种福利,是员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很多员工对职工福利费的适用范围不太了解......
·工伤认定年龄界限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经诊断患上了职业病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争取工伤赔偿,但在有些单位中,聘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如果这种......
·辞退员工不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辞退员工不补偿的情形有哪些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司法鉴定结果的时间是多久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结果。一般情况下涉及到有关赔偿的问题,就会用到司法鉴定结果,司法鉴定结果就是为了让我们更快的解......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是什么?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应该怎么写?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襄阳医疗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襄阳医疗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产生纠纷,而在生病就医的时候如果有患者出现一些不适的情况家属很容易与院方产生医疗纠纷,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