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一、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1、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受赠方: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可见,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计算缴纳契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036号)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3、赠与方: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要注意的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中曾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个人无偿向他人赠送房产,出赠方也要缴纳营业税了。
  
  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财税[2008]174号文件也适用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行为。
  
  另外,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出赠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股东可以无偿赠送土地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相对少见,因为股东本来完全可以凭借这块土地的价格来扩充自己的股权,当然,股东自愿赠与的想法也完全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度。在赠与土地的时候把土地上面的这些附着物也一并送给了公司,要在过户之前先交纳税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管理流程最终环节是什么?
      合同管理流程最终环节是什么?一、合同管理流程最终环节是什么?合同经过履行,最后环节是合同登记存档。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


·网上侮辱人会怎么样?
      在网上侮辱人会怎么样?在网上人触犯刑法的规定就是侮辱罪,需要刑罚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最新国家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一、租下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该谁赔偿?
      一、租下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该谁赔偿?谁开车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有期限吗?
      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有期限吗?加班费的追讨有时间限制,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有哪些情况
      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有哪些情况一、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变更合同都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具体交费多少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决定。例如对于购房合同更......


·合肥网络诈骗怎么处罚?
      合肥网络诈骗怎么处罚?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不仅人们需要提高安全防范知识,国家也应该相应出台一些强有......


·住改非后,拆迁是按住房补,还是按商铺补?
      一、住改非后,拆迁是按住房补,还是按商铺补?  “住改非”的具体补偿要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政策而定。但即使是要根据地方政策定,也必须遵循合法、合理......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首先是......


·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一、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还应......


·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最近几年,张家口市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很多老旧房屋被政府拆迁,进行异地重建。对于涉及到的居民,自然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