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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同等责任垫付该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人伤同等责任垫付该由谁承担
  
  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定是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只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要承担至少60%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各省市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篇幅所限,仅列举部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3、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受伤,并且双方是同等责任,那么此时医药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来垫付的,一般在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后,再联系好救援部门后,最好及时联系保险部门,以保证后续的损失赔偿事宜,最后有保险公司向责任人支付这笔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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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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