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销售假药犯罪金额认定是怎么样的?

销售假药犯罪金额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销售假药犯罪金额认定是怎么样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
  
  (1)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药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于销售和生产假药的人也是在积极的打击,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那么就一定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也是为当事人做出违法的事情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作为劳动者,很多时候是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适应一定的工作条件并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如今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人没有机会去选择和争......


·怎样才能构成婚姻诈骗罪?
      怎样才能构成婚姻诈骗罪?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1、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


·高速倒车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
      高速倒车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一、高速倒车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高速倒车引发事故,倒车的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200......


·信用卡诈骗没钱该怎么办?
      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不仅危害他人利益,同时也对信用卡的使用造成严重的信誉关系。那么有关信用卡诈骗没钱该怎么办呢?这......


·恶意泄露个人信息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上网的时候,经常会无意中留下个人信息,因此骚扰电话和短信不断。如今,个人信息遭遇泄露的情况非常普遍。恶意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会触犯刑......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一、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


·派出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派出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各地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就是要维护社会生活当中的治安管理,因此针对一些实施了犯法行为的公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当然......


·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
      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一、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会被判刑吗?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但价值很少也有可能会被判刑的,故意毁坏公私财......


·酒驾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酒驾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一、酒驾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酒驾交通肇事逃逸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我们生活中可能会遭遇意外
      我们生活中可能会遭遇意外,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发生意外,造成工伤,我们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该怎么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去劳动局吗,还是找......


·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计算方法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