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吗

离婚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吗离婚本人不到场一般来说是不能离婚的,无论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否则不予办理。若诉讼离婚的话,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但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或者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较少见),否则是必须要到庭参加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二、起诉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离婚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本身就是对人身关系的处理,其他人是无法代替当事人作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原则在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不允许他人代办手续,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离婚手续才行。但在诉讼离婚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已经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此时还是可以通融当事人不到场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怎么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争......


·债权转让抗辩权规定是什么
      债权转让抗辩权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期限是多长公安机关交通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期限是多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


·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 一、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
      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一、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


·二手房买卖税费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税费谁承担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


·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规定是什么?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规定是必须已经与配偶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婚姻的关系,然后再和其他的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同居,并且......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自动离婚?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自动离婚?满足分居达到两年的的条件可以自动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是不存在自......


·物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物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多久?1、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


·一、交通事故一级误工费用需要什么证明?
      一、交通事故一级误工费用需要什么证明?交通事故一级误工费用需要两个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第一,人身监护权具体包括:(1)住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