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
26.nj64.com 王庆磊律师
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为有效解决股东个人责任及风险的预防问题,我们应在以下环节,对股东的商事活动予以特别的警示,并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建议,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活动(如出资管理,认缴出资期限安排及履行);公司运营、治理活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层的构成及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财产的流转、收益、安全等交易合规与真实性掌控;股东权利(收益权)实现的合法途径(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不可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消灭的唯一途径:破产程序或解散、清算程序。二、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都有什么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诉讼的审判经验,实务中认定“人格混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1.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了混同。目前来看,这是司法实务中适用“人格否定”理论、判令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最具“抓手”的事实,可操作性较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去处,其走向是否合法合规,通过查账或者审计,便可一目了然。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侵占的事实存在,“人格否定”的基础事实就出现了。所以,“财产混同”是法官们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常见形式。2.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等存在严重的管理层“人员混同”现象。目前国内的法院以管理层人员混同为由适用“人格否定”的案例很少见,国外存在类似判例。但不排除以后会出现个案说理上的突破。实际上,在多个高管人员混同的情况下,管理层的智力资源、管理能力已经不能专一地服务于一家公司了。尽管从财务账目上反映不出管理层的“分心”,但其存在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以及“智力及管理资源混同”的事实,却无可辩驳。3.股东存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前者是出资不到位,属于违反约定;后者,抽逃出资属于商事侵权,侵害公司财产。国外判例中,严重的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构成了适用“人格否定”规则的一种情形,且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面对同样情况,国内法院通常只是判决“补足出资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严格讲,这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这样的简单处理,实际是严重低估了“资本的创造和再生价值”,尤其是针对“严重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来说,它完全掩盖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此外,在2013年国家修改公司法后,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等条件的松绑,带来了市场管理方面的混乱,甚至出现的“零出资”“50年认缴期限”的公司。于是出现了当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时,股东认缴的巨额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此时的认缴而未缴的出资,属于该公司的“清算财产”。4.公司的经营资本及账目管理混乱,交易证据与实际交易活动不符。当公司的资金走向及账目记载、管理等出现混乱时,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会提出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已将公司的财产混入到了个人的财产之中。此时,如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则商业的逻辑和法律的推理,二者的结论均不会支持股东的抗辩。因此,股东的远见应该体现在:公司资本规范运营,账目记载准确无误,做到账账相符、款账相符、账物相符。5.股东以明显不实的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反向刺穿面纱”情形),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躯壳化。实务中,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明显不实”?法官在掌握这一判断标准时,是留有充分余地的,只是对那些“价格相差巨大”的交易活动才可认定为“明显不实”。此外,法官还要结合其他主客观因素,如股东的主观认知程度(是否构成恶意)、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等,作出判定。6.非法转移、隐蔽公司财产。无需过多解释,这是严重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如股东实施了这些行为,显然是滥用了“公司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原则”的表现。7.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固定损失范围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情形。8.当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属于典型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足以认定(推定)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了混同。9.在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得公司注销登记,股东应就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固定损失赔偿”情形。10.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再进行清算。与第8种情形类似,同属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出现的情况有很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公司和股东设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得公司和股东之间联系变弱,将股东的职能变弱从而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良好的发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
More>>
·网贷不还款的后果是什么?
网贷不还款的后果是什么?1、遭遇罚息和违约金贷款不还,首先遭遇到的就是高额罚息,一些金融机构在罚息的基础上,还需要你支付一笔违约金,这些费用加......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机关有权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但是为了使被征地者在征地之后,依旧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医疗事故纠纷小额速裁
医疗事故纠纷小额速裁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医疗收......
·看守所正式批捕能去看人吗
一、看守所正式批捕能去看人吗1、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
·一、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还用交税吗?
一、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还用交税吗?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还要交税,主要看是不是有过户手续,如果有过户,是肯定需要纳税的。如果一直没有办理过......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一、信息渠道准备 面临企业拆迁,我们必须做好随时能够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
·划拨土地子女能继承吗?
划拨土地子女能继承吗?1、划拨土地子女能继承,政府划拨的土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到国土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辞退员工未满一年补偿标准是什么?
辞退员工未满一年补偿标准是什么?1、弄清楚被辞退的原因及其合法性。2、了解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劳动关系(辞退)的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简单版是怎样的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简单版是怎样的其实任何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不需要太多的繁文缛节,只需要在合同当中交代清楚重要的内容就可以。比如说平时的一些经常......
·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的依据是什么?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婚姻法》规定,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