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我们对“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问题的回答。质押合同没有具体的期限限制,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卖出后租金交给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卖出后租金交给谁?交给原产权所有人,根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打官司律师收费标准
      人们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诉讼和纠纷,当我们以己之力,以平常的规则无法解决时,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诉讼,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或我们家人朋友的合法权益,请......


·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合法吗
      一、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合法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


·一、天津夜班津贴标准
      一、天津夜班津贴标准天津夜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夜班津贴标准:29元。凡企业三班、两班和一班工作制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生产和工作至翌日早六点以......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标准,中华......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鉴定伤残?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鉴定伤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


·校园贷与高利贷区别主要是什么
      最近几年来因为校园贷而引发的各种乱象,简直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扼杀了校园贷这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的,因为有大多数的校园贷的这种产品根本就不符合国家......


·招摇撞骗可转化抢劫吗?
      招摇撞骗可转化抢劫吗?如果是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行为的,可依具体情况构成数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竞和犯,也有可能为犯意转化。抢劫罪是侵犯......


·一、因醉驾造成自己受伤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因醉驾造成自己受伤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按醉驾处理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材料有哪些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材料有哪些1、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公民来说非常重要,无论到哪里办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所有人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专利权还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这势必就会影响专利权人的权益。那到底,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