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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吗?

一、批捕权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吗?
  
  批捕权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二、诉愿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权利实际上不仅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保卫性权利,而且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是针对工作本身。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这两项权利。
  
  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我国公民申诉权主要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使:
  
  第一,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
  
  第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第三,公民在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后,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我国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诉权的保护。其他诉讼法则都规定了对公民申诉权的相应保护,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等。第三种申诉是典型的申诉权形式,公民的这种申诉行为直接受到宪法的保护。
  
  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者的共通之处,都在于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在于: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第二,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愿权对于公民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诉愿权也会更大程度的来帮助自己的权益受到正当的待遇,而对于批捕权检察院在实施的时候也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让犯罪人员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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