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指定辩护的情形是怎样的


  一、不指定辩护的情形是怎样的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哪些情形法院应当指定辩护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指定辩护的时间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认为指定辩护的时间应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此可见,设定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那些弱势群体以及可能被处极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但刑诉法将指定辩护局限在审判阶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时间里,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去调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这是不现实的。这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辩护律师只是走走过场,而使指定辩护流于形式,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应不偏不倚,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不然,会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人以及社会各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院未经审理之前便初步认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违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
  
  
  综上所述,不指定辩护的情况就从指定辩护的条件当中排除的,对于指定辩护当中还存在应当指定辩护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适用指定辩护的审判阶段,而且辩护人也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当中援助义务的律师,不能有其他选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一、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有效吗?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一定要写得规范,一定要把该房屋的坐落的地点和四至写清楚......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1、重复侵权。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


·他人无权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与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2004年元旦......


·没有遗嘱的房屋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没有遗嘱的房屋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对于用人单位应如何无偿辞退员工?
      对于用人单位应如何无偿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交通事故人伤讹诈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人伤讹诈该怎么办遭遇敲诈,当事人可以拒绝,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报警维权;《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


·注册商标差一个字算侵权吗
      注册商标差一个字不算侵权,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一般是利用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无法分辨与正常商标之间的区别,但少一个字的情况下,应当属于重大的......


·起诉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起诉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


·没有经济来源抚养费怎么给?
      没有经济来源抚养费怎么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


·衣服三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有的。服装的三包是: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