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有什么不同

各位知道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吗?实践中,合同纠纷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就有可能变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变成了合同诈骗罪,那么就是构成刑事犯罪了。接下来,我们整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
  3、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列举了以下五项具体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指虚构合同主体,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这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放长线钓大鱼”。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关于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之间的不同,其实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属于刑事犯罪,至于后者则仅仅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算变得严重,也仅仅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梅州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哪些?(一)民事责任。(1)对权利人停止侵害。(2)对权利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对权利人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会给权利人......


·一、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房毁约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一、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房毁约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律,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一、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第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


·社保里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主要赔偿项目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一、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吗?
      一、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吗认定一方存在重婚行为,而同时也与第三人生育了子女的,通常这样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


·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有哪些?
      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有哪些?一、私募基金托管方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


·一、二手房找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二手房找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1、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


·在批捕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一、在批捕阶段律师能做什么案件到了批捕阶段后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为后期辩护做好充份准备。因为律师要先会见,才能决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哪几条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哪几条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五方债权债务转让规定是怎么样的?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或者听到某些人要将自己的房屋,车子,或者店铺进行转让,一般转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缺乏资金,想要融资筹集金钱用于其他,......


·律师拒接辩护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拒接辩护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