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安置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一、安置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安置房可以书写遗嘱然后进行公证,但是必须要事先拿到房产证才可以,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证申请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资料审查;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1、房产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办将不被受理;
  
  
  2、在准备材料时,协议书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证人员审查和修改后,再行签字;
  
  
  3、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产公证如何办理?
  
  
  1、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适用于垫资/担保业务或银行贷款、缴税、过户等所需的公证。
  
  
  如果是已婚,委托公证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未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未婚声明书和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信(份额公证)、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委托公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在继承房产或其他财产时需要用到。在咨询公证员后提供相关材料。
  
  
  3、房产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需材料需要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4、房产遗嘱公证
  
  
  房产遗嘱公证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定遗嘱的当方面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需具体材料需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5、份额公证(共有协议公证)
  
  
  对于共同购买、房产约定份额的使用份额公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证:如果房产不是按照均分(各50%),而是按照约定的份额。
  
  
  6、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在担心买房人资质差,银行要求客户做强制执行公证(到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做公证),如垫资产品、代购或个人借款。
  
  
  7、护照译本公证
  
  
  外籍人士在京购房,出示的护照一般是外文的,需要做译本公证,提供护照原件、就业证。
  
  
  8、翻译公证
  
  
  在国外做的公证如果是外文公证,需要到公证处做翻译公证,提供所需公证的文本的原件。
  
  
  9、声明书公证
  
  
  一般涉及的是外国人中文名字的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供护照、中文名字使用的依据。
  
  
  10、监护公证
  
  
  未成年人买房或者卖房,需要到公证处做监护公证。所需材料如下:父母身份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任何人在购置安置房后的五年内,都是不能办理房房产证的,并且在我国任何没有房产证的情形,都不得将安置房当作是自己的财产,继而去订立遗嘱,否则即使该遗嘱已经被订立,在办理公证手续时,也是不能通过的,故此安置房的遗嘱就会归于无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根据刑诉法规定拘留期满批捕会通知吗?
      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留期满批捕会通知吗?根据刑诉法规定拘留期满批捕不会通知的,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房子可不可以买?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房子可不可以买?不能买;因为土地和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定二者须同时抵押;如果购房人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


·工作中手指受伤能申请工伤鉴定吗,赔偿金怎么确定
      手指是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比较多的一个身体部位了,如果手指受伤的话,有时候还是会对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的,当然在工作中,手指手上可以说也是比较常......


·房产证有什么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
      房产证有什么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


·违反附随义务赔偿损失数额怎么确定?
      一、违反附随义务赔偿损失数额怎么确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对给付利益的侵害而应承担之违......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异同?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异同?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定义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


·仓单的法律定义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


·怎么确定购房纠纷损失范围
      在购房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很多纠纷及时得到了处理,也是有可能购房者或者开发商的利益遭受损害,这种情况下其实就可以要求对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每一项工程在施工完毕之后都会接受当然这个检测的,具体的标准依据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


·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两种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