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围标串标的其他责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若是还不能成立犯罪,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同时就围标串标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有几种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有几种(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想这条可能大家都知道);(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


·一方为军人起诉离婚婚姻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采取协议以及诉讼这两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为军人,起诉离婚的时候与普通人离婚会有较大的区别,?无论是离婚条件......


·离婚什么情况下能要补偿
      离婚什么情况下能要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


·沈阳离婚孩子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现在沈阳市民政局每天都会受理不少离婚案件,离婚已经是这个社会司空见惯的事情。夫妻双方在办离婚手续时,要写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面会对共同财产分割......


·开庭坐的地方当事人因为不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而被告上法院的
      开庭坐的地方当事人因为不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而被告上法院的,那么当事人是坐在被告席上。二、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之后,由另......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都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哪些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


·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
      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


·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


·房屋合同几日内可以毁约?
      房屋合同几日内可以毁约?房屋合同几日内都不能够进行毁约。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只有在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


·精神病人会被无罪释放吗?
      精神病人会被无罪释放吗?不会,精神病杀人会被判定有罪,但可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人,经法定程......


·根据民法规定如何起诉同学名誉权?
      根据民法规定如何起诉同学名誉权?根据民法规定直接去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来进行起诉同学名誉权,因为实际上名誉权纠纷的范畴,它是属于我们民法所管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