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一、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二、询问笔录的效力认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询问笔录,并不在其中,因此,询问笔录仅是实践中采用的一种言词文件,往往是被当作证人证言,但从证据法定主义的角度探讨,笔者认为,这种将询问笔录将证人证言使用的作法,其实是有违程序公正的。作为证据使用则“名不正言不顺”。
证人证言应是证人在法庭上自愿、自由而客观地就案件事实作出的平和陈述,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使法官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得到心证的证明过程和证明结果的有机统一。
询问记录,不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它只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借助证人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借助此信息使案件的侦破得到进展。在英美证据法中,这种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言加以书面记载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被称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下,这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上不了法庭的。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分两种情况有条件地承认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即,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询问笔录如能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关联,则可将其作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则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即,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过程中,供法官心证。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指控犯罪,当然符合证人出庭的前两项条件。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并不是证人出庭的一个条件,而仅是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的一项权力。所以,证人出庭的条件只有两个: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这就足够了。如果符合这两项条件法院仍然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则询问笔录又怎能当然地当成证人证言使用?
询问笔录之所以能在刑事诉讼中延用至今,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在纠问式模式下,“政法机关”口供办案的影响还长期存在。易言之,询问笔录的本质,并非是严格的证人证言,而是侦查机关在特定诉讼程序所形成的案件部分事实。
询问笔录的先天性缺陷,决定了其并不是真正的、完整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向现代文明、公正诉讼迈进的过程中,必须要克服询问笔录等于证人证言的传统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及对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询问笔录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往往并不能当然地确定证人的身份。特别体现在群体犯罪中的有些没有被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却被当成了证人,其本身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询问笔录也就无从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法定要求。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而实践中,询问笔录,往往都是办案机关的“产品”。
作为一种通常的庭审方式,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的。作为这种默认询问笔录法定性规则下,这种制度的设计,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形成与推进。
控方对其所掌握的证言笔录可以采取几乎不受节制的摘录式宣读,法庭对证言笔录的调查和辩论几乎流于形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言笔录的质证也失去实质意义。但是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有罪指控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名誉权纠纷中律师询问笔录也是可以的,而笔录在案件的审理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所以询问笔录在案件当中是一项基本的工作,但是同样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都是要中是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还商贷吗
可以的。纯商业贷款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来还房贷,提取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
·买房子不办房产证可以吗?
买房子不办房产证可以吗?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
·个人单位怎么工伤认定?
个人单位怎么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政府信息公开威海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威海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各省市信息公开的条例的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但信息公开的制度需要结合当地的接班民情来制定。建立一个阳光政......
·离婚女性可以争取什么权益
离婚女性可以争取什么权益?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摊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男方有重大过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分公司可以作为主体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作为主体签合同吗?不作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
·一、独生子女不立遗嘱可以吗?
一、独生子女不立遗嘱可以吗?也可以立遗嘱,如果这个独子(女)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还有人在世的话,一旦父母死在四老前面,四老就可能和这个孩子争夺遗产......
·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吗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们发现有部分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很多时候都是被同时判缓刑的。而拘役作为一种比有期徒刑处罚还要轻的刑事处罚,要是罪犯被判拘役可以适用......
·股份公司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股份公司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股份公司倒闭股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下班时楼梯受伤工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时楼梯受伤工伤算不算工伤一、下班时楼梯受伤工伤算不算工伤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个人购买合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是非常常见的,其不仅仅是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同时也相互盈利,是一种深受人们喜爱的交易方式。但是对于个人购买合同的相关内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