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要注意哪些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要注意哪些1、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后者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样。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此条修正了《担保法》第78条的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4、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综上所述,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有上述质押合同生效方式、股票出质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等4点需要注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股票质押合同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纠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自己的公司股权可以买卖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未婚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不管父母是否按照规定的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此时生下的子女总是无辜的,因此要是未婚的父母日后分手的话,此时也是需要实际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这......


·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指的是什么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


·婚姻法孩子让女方抚养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孩子让女方抚养的条件有哪些?虽然我们倡导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很大,在不能......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一、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栏填写。2.必须符合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填表须知中所列各项要求。3.......


·回购股东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是什么?
      回购股东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是什么通过回购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流程是先制定好了股份回购的方案,然后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编制......


·新注册公司税务登记多久去税务局 ?
      新注册公司税务登记多久去税务局?一、新注册公司税务登记多久去税务局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罚款处理,会酌情被处以2000元以......


·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不论是一手新房还是二手房,价
      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不论是一手新房还是二手房,价格不断飙涨,远远超过了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家庭的承受能力,但有些家庭由于结婚、子女出......


·如何完善私募基金风险评估制度?
      如何完善私募基金风险评估制度?一、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哪些类型?一、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编第二分编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