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盗窃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盗窃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上述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也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可见,从立法上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不少人认为盗窃只能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但其实在这方面如今也并未有什么限制,在一些场合下,公开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认定构成盗窃罪。至于本罪的主体要求,在自然人的要求上面没有什么争论,主要是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批复来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也是可以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铝矿石购销合同范本的书写规范是什么样的
      铝矿石购销合同范本的书写规范是什么样的铝矿石购销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开户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商业之间的交往是越来越密切,在买卖货物的过程中,现实生......


·遗嘱执行人诉讼可指定律师吗?
      遗嘱执行人诉讼可指定律师吗?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律师,只要是立遗嘱人同意的就可以。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立继承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


·关于住所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方面的诉讼因为文件和相关通知的传送而涉及到原被告双方的住所问题,但对于现在这个住所可以随时改变的时代,住所的确定就成为了民事诉讼中需要明......


·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
      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一、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借款合......


·继承法哪条规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哪条规定丧失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


·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关系中止了吗?
      辞职是我们工作中常见的情形,辞职表示员工主动解除合同,辞职和自动离职时有区别的,简单来说自动离职表示无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由于我们在单位上班需......


·丈夫车祸妻子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如果情投意合,在适当的时间、合适的年龄她们就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是一件普天同庆的大喜事,然后两个人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会产......


·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
      一、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


·网络诈骗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网络诈骗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关注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都会遇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