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派遣工工伤误工费谁赔偿?

一、派遣工工伤误工费谁赔偿?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尽管杨某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必须承担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其次,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应“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对此,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处理程序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其待遇项目主要包括:(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主要是针对一些临时性的,紧急性需要劳动者的单位存在的,一般劳务派遣是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不可以低于一年的时间,并且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要依法对员工担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醉驾罚款多少2018?
      醉驾罚款多少2018?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15日以下拘留。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怎么写?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怎么写?很多人由于经济周转不开或者其他事情向别人借款,这时需要写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时协议的一种,借款合同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


·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 ?
      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一、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一、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


·被采取取保候审一年如何计算?
      被采取取保候审一年如何计算?被采取取保候审一年应当是从手续办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往后推一年的时间。取保候审的起算时间,不是从次日起算,从手续办......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约束的怎么处理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约束的怎么处理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际关系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民事纠纷,......


·《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
      《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1、增加规定了一些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在对股份回购情形规定为:(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违约金一定要按合同给吗
      违约金一定要按合同给吗一、违约金一定要按合同给吗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


·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一、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1、一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2、二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