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久?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三、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义务的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权在县级公安机关,并且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决定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协作。当被监视居住人有 正当理由,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亲属死亡、出庭作证等客观原因,不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 居所无法完成的情况。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不仅已经失去了部分的人身自由,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监视居住期间,若是其又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是被发现了新的罪名,此时有可能会结束监视居住,直接将犯罪主体关押至派出所或者是拘留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要帐成了抢劫能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现行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伪造、擅自制......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的责任,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主体是谁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主体是谁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


·全责方不肯垫付维修费。
      在外面开车也好甚至路人在斑马线过马路等等的意外情况,但是责任不在于当事人。全责是在于肇车司机那里的话,但是又不肯负全责。这里的全责指的是维修......


·一、通常取消失业金要什么手续?
      一、通常取消失业金要什么手续?一般不需要职工自己取消失业金,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时间够了之后,下个月自动就会停发失业金。按照《失业保险......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先后吗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先后吗一、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先后吗?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没有先后顺序,应该依法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遗产。《民......


·怎样书写民事诉讼状财产 ?
      怎样书写民事诉讼状财产?一、《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一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


·车祸脸上留疤鉴定标准是什么?
      车祸脸上留疤鉴定标准是什么?一、车祸脸上留疤鉴定标准是什么?车祸脸上留疤鉴定标准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人体伤害残疾标准》的进行判断。Ⅰ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