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有哪些?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登记办理,主要是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但是,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也会引发问题,比如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土地使用证随着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所以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转......


·重婚后两段婚姻都有效吗?
      重婚后两段婚姻都有效吗?一、重婚后两段婚姻都有效吗?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按规定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按规定应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方法?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方法?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可不可以更改?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可不可以更改?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是非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受胁迫下做的决定,一般不可反悔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


·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回避是指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审理的人,不能参与案件调查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中关于刑事回避也拥有一定的规定。那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


·贩毒100克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毒100克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贩毒100克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三年以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第128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


·肇事逃逸被害人不起诉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肇事逃逸被害人不起诉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吗?肇事逃逸被害人不起诉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


·赌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赌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


·遗忘物盗窃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粗心大意,把自己的物品不小心弄丢或者随便放,这样就给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关于遗失物,我国法律有相关的介绍,遗失物是有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