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到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办?

一、到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新婚姻法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任何不愿意对方多分割得一部分财产的夫妻双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后,只要不破坏财产本身的价值,法院一般都会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划分财产。对于任何不服从法院的判决的离婚财产案件,可以在判决后的半个月之内,提出抗诉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有哪些?出租人(甲方):_________小冷便利店____承租人(乙方):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


·欠债不还起诉费用是多少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还有些人在借款之后不还钱导致放款人的财产损失,这个时候最好是起诉,但是欠债不还起诉费用是多少?正常来说一般不超......


·如何理解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年薪多少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
      年薪多少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与年薪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


·还不上信用卡的后果是什么意思
      还不上信用卡的后果是什么意思?1、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信用卡不还款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免息期,将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


·商标续展过了期限是否还能申请?
      商标续展过了期限是否还能申请?商标续展过了期限是还能申请的,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执行难是《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以来就一直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法院审理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难问题也愈演愈烈,新修改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辞职即辞去职务......


·公司法人可以过户,多久?
      公司法人可以过户,多久?法人每个人并不是很陌生,在工作中我们可能对于法人的职权并不是很清楚,其实法人就是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因此对于......


·村民征地补偿款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村民征地补偿款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村民征地补偿款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村民征地补偿款申请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


·一、自主择业干部离婚后如何给付抚养费?
      一、自主择业干部离婚后如何给付抚养费?(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