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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充分的辩护词需要注意哪些


  一,证据不充分的辩护词需要注意哪些
  
  
  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辩护词对于自己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自己需要正确对待,如果自己的操作存在问题就会直接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维护,但是有关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操作上会有此类问题的发生。因此自需要注意世纪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过失,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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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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