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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还会被量刑吗?


  一、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还会被量刑吗?
  
  
  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被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有拐卖妇女的行为,并且拐卖者已经或者了经济报酬,被拐卖者失去了人身自由,只有这些要件同时都被满足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由于此时已经涉及到了人口的拐卖,故此其一旦被被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一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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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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