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一、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只要协商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动产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1、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2、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二、反担保的意义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忧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综合上面所说的,反担保的合同对于债务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这种合同的签订是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所以,在签订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里面的条款要按照公司的章程来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三方的权益都不受到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挤塑板购销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内容?
      挤塑板购销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内容?挤塑板购销合同甲方:乙方: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


·如果公民欠小贷会批捕吗?
      一、如果公民欠小贷会批捕吗?公民欠小贷一般不会批捕,但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可涉嫌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民间借贷不能偿还的,属......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软暴力”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概念,是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既可用于解决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评......


·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2、血样提取的地点。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


·欠钱不还并且没有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并且没有钱怎么办?如果无财物支付能力,可以协商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替,也可以用自身的劳动能力或技能为债权方提供相应的劳务和劳动,以劳务付出......


·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需要具有哪些?
      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需要具有哪些条件一,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需要具有哪些条件(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


·民事诉讼法回避申请提出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回避申请提出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有关是由,申请回避的时候是有一定得时间限制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做......


·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
      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一、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


·哪些情形应停止死刑的执行?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有两种角度,第一种是用人单位角度,当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