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是什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是什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是什么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4、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2)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3)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2、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3、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4、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5、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6、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1)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3)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7、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8、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9、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10、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三、 质押合同
  
  1、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2)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3)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6)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7)质权的实现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5、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6、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四、 职权的实现
  
  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1)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2)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4、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5、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6、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7、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8、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9、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10、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五、 罚则
  
  1、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2、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1、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相信您对此已经了解,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中主要包括了总则、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质押合同、职权的实现﹑罚则和附则这六大内。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判刑什么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判刑什么情况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


·公司法常见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实际上,很多设立公司的人,他对于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公司又经常会和自己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内部和公司交易经营当......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


·重伤一人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罚?
      重伤一人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职工要是工亡的,此时虽然也会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很显然死者自然是无法获得,因此工伤死亡的赔偿一般都是给了工亡职工的家属。而这赔偿就包括了丧葬费......


·公司法分红股东表决分红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除了对公司拥有人负责以外,还要对股东负责,尤其是每年的分红更要对股东负责。因为企业的目的是盈利,对于有关股东来说自己的投资......


·社会组织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向全体人员公布。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首先,三方就业协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主要是为了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制定三方就业协议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


·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公司法人是公司制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相当于是公司制里面的一个领导形象,因此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谁当法人是一件很严肃......


·强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是否合法?
      强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是否合法?强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未进行拆迁补偿的,是禁止强......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