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按照规定,如果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话,那么受害人在承担了必要的因果关系证明后,就要由侵权人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否则的话就推定其是有过错的,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有一些具体的适用情形,那到底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上只规定了上述五种情形下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即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就主要是上述五种情况。各位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如果实践中不清楚该如何举证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的石家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怎样的很多房屋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人都面临着拆迁,但是他们不知道具体的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什么,因此心里对于自己能得到多少产......


·分包单位可以再劳务分包吗
      分包单位可以再劳务分包吗一、分包单位可以再劳务分包吗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


·生产厂家怎么查假冒伪劣产品
      伪劣商品查询方法如下:一、认明商标标识。名优商品一般使用注册商标,在包装上印有商标标识及"注册"或"R"字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养成注意观察商......


·再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再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有哪些?一、再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有哪些?离婚协议书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


·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要自首吗?
      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要自首吗?应当马上去自首,如果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有可能是暂时没有发现此宗逃逸案件,也有可能是确实无人追究此事,但是不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承担原债务吗?
      公司法人代表,是一个自然人,有相对应公司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往往很多人都容易和法人这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人代表的是一个营利性的......


·黑龙江征地补偿款标准?
      黑龙江征地补偿款标准?黑龙江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拓展范围亦不断向外,政府征取土地在所难免,农民作为城市化建设的牺牲者,更加关心的是......


·一、重婚罪认定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重婚罪认定和量刑标准是什么?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认定的标准有:(1)法律上......


·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开庭多长时间必须判决
      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开庭多长时间必须判决一、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开庭多长时间必须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


·合同法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
      合同法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一、违约行为的表现是怎样的?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