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逃逸的入罪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逃逸的入罪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逃逸的入罪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逃逸的入罪标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由于当事人逃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认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处理。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现代社会,因为车子的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方面也在不断的攀升。但是车辆数量并不能够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是由于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应当遵循交通法律规范,而违反这个规范,造成了一系列的人员或者是财产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时效怎样中断录音?
      诉讼时效怎样中断录音?诉讼时效中断录音指的就是利用录音这一个证据,表明自己正在积极地行使诉讼权利,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死刑执行现场不能进行参观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


·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理由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理由有哪些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


·偷税漏税违反什么法律?
      偷税漏税违反什么法律?偷税漏税违反的法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


·一般保证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还清,是否认定对先诉抗辩权的放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


·院子一平米补偿价格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院子一平米补偿价格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一、院子一平米补偿价格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院子一平米补偿价格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


·商标注册申请书格式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我国是受到比较全面地保护的,侵犯他人商标的话,可能会被判处刑罚,还会承担一定的金钱上的赔偿,但是这前提是商标的所有......


·一般酒精度多少
      一般酒精度多少算酒驾?我们知道喝酒之后开车是一件十分危险的行为,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就是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会造成严重的......


·没有合同能打官司吗?
      这是可以起诉的。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


·腰间盘膨出工伤认定为几级?
      腰间盘膨出工伤认定为几级?一、腰间盘膨出工伤认定为几级?1、腰间盘突出应该算作患职业病,能够认定为工伤。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按照工伤等......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么样的?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么样的?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