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工伤的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一般是针对于在工作时受到的伤才能被称为工伤,而对于工伤的处理,我国法律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申请的时候用人单位会帮助员工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我国,组织有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之分。......


·同一个案子移送管辖的程序是怎样的?
      同一个案子移送管辖的程序是怎样的?同一个案子移送管辖的程序是首先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根据其判断发现这个案件不是该法院该管理的,此时就需要依照他们......


·北京回迁房能否进行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北京回迁房能否进行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一般......


·没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是否合理
      有一部分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益往往是后知后觉的,就比如说书面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当然一些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劳动者,会在一开始就督促和公司签订书面......


·农村土地和房产如何继承?
      (一)农村土地继承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


·安置协议里的陷阱有哪些?
      安置协议里的陷阱有哪些?(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


·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否可以继续
      一、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否可以继续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可以继续。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


·住改非因补偿不合理未签字,遭遇断水断电,该如何维权?
      一、住改非因补偿不合理未签字,遭遇断水断电,该如何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通过断水、断电等的形式暴力拆迁的,被拆迁人......


·一、交通事故缝针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缝针赔偿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缝针赔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计算: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债权转让需要还债吗?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