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案件中如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中如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二、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三、监视居住应遵守什么规定?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律上只明确的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但是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没有什么特别详细的规定,基本上就是哪个单位决定监视居住的,就由哪个单位给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除法定情形之外,其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呆在自己家中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怎么算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怎么算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有很多,且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商标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实践中该......


·在我国规定人保高空坠物多少钱
      可能多数的公民购买的都是有人身伤害意外险的,所以在遇到高空坠物导致他人受伤的这种情况,第一时间想到的当然也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毕竟保险公司......


·派出所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您的个人信息一不小心就会在网络或者生活中被泄露,给个人带来麻烦,严重的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类情况就是个人信息在派出所泄露了,那么派出所泄......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需要担责吗?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需要担责吗?不用担责,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


·拆迁产权变更公证可以改变产权吗
      拆迁产权变更公证可以改变产权吗房屋拆迁后,拆迁户会得到拆迁补偿,大多数时候会补偿房屋,这就是安置房。安置房没有产权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可以......


·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 合同怎样签才有效?
      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合同怎样签才有效?合同的签订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保持谨慎,避免所签的合同会无效。具体来说,当......


·不收现金的商店违法吗
      不收现金的商店违法吗一、不收现金的商店违法吗不收现金的商店是违法的,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以用于支付......


·二十年前的案件还能立案吗
      二十年前的刑事案件如果没立案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如果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倒卖伪造有价票证应如何处罚
      倒卖伪造有价票证应如何处罚一、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应如何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


·离婚后子女各一个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孩子的抚养权就也有了归属,一些家庭有两个子女,夫妻双方会协商离婚后一方抚养一个。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拿到子女抚养权的......


·商标有效期满多久别人可抢注
      一、商标有效期满多久别人可抢注商标到期是不可以抢注的,商标到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的正式注销,只有商标到期达一年以上,当事人都没有向商标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