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一、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可以一起起诉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根据什么情况、对什么机构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第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个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也可以说,如果对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诉讼中分别提出。
  
  第三,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其愿望、需要来决定。当然,诉讼请求应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联系,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多、过于牵强,也没有问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如何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在我们国家案件处理是比较复杂的,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处理很多的案件,而对于一些有关联的案件可以进行合并处理,比如说诉讼所针对的标的物都是相同的,那么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可以进行一个共同的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假想防卫法条规定的特征有哪些?
      假想防卫法条规定的特征有哪些?(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


·商标法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商标法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一、商标法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是什么?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一、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


·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由谁来买单?
      对于很多司机朋友,不管是新手还是老手,都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根据取证的需要,会暂扣事故车辆。事故处理结束后,车主便可以到相应......


·工伤保险法全文中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法全文中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什么?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规定
      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死亡的情况。人命关天!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需要尽快的作出处理。那么我国关于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二级判多久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二级判多久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


·非监护人可以带小孩坐飞机出国吗?
      非监护人可以带小孩坐飞机出国吗如果是非监护人可以带小孩坐飞机出国的,只要非监护人有身份证,登机时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就可以的。但是建议......


·好意施惠和赠予合同如何区分?
      好意施惠和赠予合同如何区分?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素是什么?一、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素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吗?
      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吗?一、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吗?1、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的一般都会有最终的宣判,但是并不一定会宣判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