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1、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 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 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 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捏造不存在的实施,对被侵害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包括被侵害人的外在社会评价降低。要知道中国是一个非常注重面子的国家,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等恶劣的影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些人问醉驾5年后怎么考驾驶证?
      一些人问醉驾5年后怎么考驾驶证?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醉驾5年后或者几年如何考驾照的具体操作。因此不挂醉驾几年,只要符合考驾照的......


·外地人杭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外地人杭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1、不是杭州籍的购房者,在钱江新城内、上城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在100万元或者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多少年内有效?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多少年内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永久有效,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


·银行倒闭会赔偿吗 银行倒闭赔偿标准是多少
      银行倒闭会赔偿吗银行倒闭赔偿标准是多少一、银行倒闭的赔偿标准银行如果倒闭是会赔偿的,并且它的赔偿标准如下:中国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具体是这样......


·一、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怎么办?个人财产属于个人,归个人所拥有。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按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1)分散企业风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


·遗忘物和遗失物存在哪些区别
      遗忘物和遗失物存在哪些区别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可能会将遗忘物和遗失物当作一个概念来理解,但是我们在此提醒您注意,遗忘物和遗失物这两者在法律中有很......


·关于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的
      关于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的,一般交管部门都会首先进行调节,交通公安机关调节不能达成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刑事申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进行刑事申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当然也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过,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才有权提起刑事申诉。同时,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