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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它与劳动教养人员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的不同:
 (1)性质不同。罪犯是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受到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人。而劳动教养人员通常是有违法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因此,罪犯是一种对有罪之人的称呼,而劳动教养则是一种行政处罚,二者具有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别。
(2)执行的机关不同。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和非监禁刑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劳动教养人员则是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之后,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教育改造。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所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执法机关。监狱是有武装看押的刑罚执行机关;而劳动教养管理所是不实行武装看押,在管理上相对宽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
(3)处罚的期限不同。刑罚处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从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属于刑罚的处刑范围。若对罪犯实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可超过20年;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劳动教养相对而言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最多可以决定教养3年,对屡教不改、表现极坏的,可以最长延长2年劳动教养期限。www.njlawyer.cn
(4)法律后果不同。罪犯的身份一经确定,若其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要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还要开除党籍。刑满释放三年之内重新犯罪的视为有前科,从重处罚。而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国家公职人员的,有的可以保留公职,且不计为前科。
(5)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罪犯的判决和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而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前者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围,后者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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